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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令  第2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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