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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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