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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各种文件和有关材料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提交,也可邮寄。邮寄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以收到日为提交日。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向当事人送达的各种文件和有关材料的,可以直接送交、邮寄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送达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送达当事人。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直接送达的,以交付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耽误《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家林业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请求恢复其权利。
    
    第五十五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八章费用和公报
    
    第五十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审查费;需要测试的,应当缴纳测试费。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缴纳年费。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缴纳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费用的,可以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直接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不得使用电汇。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注明申请号或者品种权证书号、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以及授权品种名称。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以汇出日为缴费日。
    
    第五十八条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品种权申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也可以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按照规定应当缴纳测试费的,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放弃。
    
    第五十九条第一次年费应当于领取品种权证书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第六十条品种权人未按时缴纳第一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通知品种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的25%的滞纳金。
    
    第六十一条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缴纳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费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减缴或者缓缴。
    
    第六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定期出版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品种权申请、授予、转让、继承、终止等有关事项。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置品种权登记簿,登记品种权申请、授予、转让、继承、终止等有关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附具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的决定。
    
    第六十六条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关系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委员会人员的回避,由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回避申请未被批准前,审查和复审人员不得终止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任何人经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同意,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告的品种权申请的案卷和品种权登记簿。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已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放弃品种权申请的材料和已被放弃、无效宣告或者终止品种权的材料,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销毁。
    
    第六十八条请求变更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应当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提出变更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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