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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2.2.2环境污染程度(6分)
    a、风景名胜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一级标准(5—6分);
    b、符合国家规范要求(3—4分);
    c、主要指标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1—2分);
    d、主要指标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最低要求(0分)。
    2.2.3环境适宜性(3分)
    a、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十分适宜于旅游活动,无自然灾害影响(3分);
    b、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比较适宜于旅游活动(2分);
    c、一般(1分)。
    2.3管理状况(15分)
    2.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
    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5分);
    b、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但管理职权不太明确,不能有效行使统一管理职权(3—4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管理力度较弱,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要求(1—2分);
    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2.3.2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
    b、边界清楚,主要景区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3分);
    c、边界清楚,虽有土地纠纷,但已达解决协议,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1—2分);
    d、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0分)。
    2.3.3基础工作(3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档案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监测(3分);
    b、基本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2分);
    c、初步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1分);
    d、基础工作尚未开展(0分)。
    2.3.4管理条件(3分)
    a、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适宜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设施(3分);
    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2分);
    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但条件较差(1分);
    d、基本不具备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0分)。
    3、附则
    3.1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总分得分小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5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3.2已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可参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进行复核,当评分结果不满足3.1项要求时,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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