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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说   明
 
  一、申报书由国家建设部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地点”指风景名胜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风景名胜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风景名胜资源特点综述主要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的简明介绍。
  五、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主要包括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游憩价值等内容。
  六、“边界划定及土地权属”是指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七、“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情况。
  八、“科学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九、“规划及实施”主要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简明介绍及实施情况。
  十、“旅游条件”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情况及年游人量、旅游收入等内容。
  十一、“环境适宜性”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环境指标及自然灾害情况。
  十二、“面积规模”主要指风景名胜区划定面积是否适宜。
  十三、“管理协调状况”包括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区内是否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
  十四、专家论证意见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须经专家签名方为有效。
  十五、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十六、申报书须填报一式30份。
  十七、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八、申报书必须于每年7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作为次年度申报处理。
  十九、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国家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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