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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园林局主编的《公园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8—92,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由北京市园林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第2.2.5条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9条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条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第2.3.2条表2.3.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第2.3.3条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第四节常规设施
    第2.4.1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第2.4.2条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2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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