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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容量计算
    第3.1.1条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第3.1.2条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3.1.3条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2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2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2。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m2。
    第3.1.4条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布局
    第3.2.1条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第3.2.2条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第3.2.3条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第3.2.4条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3.2.5条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2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hm2之间。
    第3.2.6条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第3.2.7条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第3.2.8条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第3.2.9条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3.2.10条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第3.2.11条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第3.2.12条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第3.2.13条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第3.2.14条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第三节竖向控制
    第3.3.1条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第3.3.2条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第四节现状处理
    第3.4.1条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第3.4.2条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3.4.3条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3.4.4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第3.4.5条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第3.4.6条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第四章地形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第4.1.2条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
    第4.1.3条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第4.1.4条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第4.1.5条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第4.1.6条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第4.1.7条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4.1.8条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地表排水
    第4.2.1条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第三节水体外缘
    第4.3.1条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
    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

    第五章园路及铺装场地设
    第一节园路
    第5.1.1条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第5.1.2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第5.1.3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第5.1.9条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第5.1.10条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第5.1.11条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第二节铺装场地
    第5.2.1条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设计。
    第5.2.2条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2/万人计算。
    第5.2.3条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第5.2.4条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第三节园桥
    第5.3.1条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第5.3.2条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第5.3.3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第5.3.5条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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