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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
    现将《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企业的取证申请。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经研究,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省建材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甘肃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辽宁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国内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翘首以待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3月底正式颁布。
    《细则》是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划分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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