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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颁发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能为:1)负责起草《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17个检验单位负责:1)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3)河南省建材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4)化学工业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河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7)甘肃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8)辽宁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9)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0)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11)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黑龙江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1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4)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6)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17)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细则》规定了企业取得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7项基本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规定: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在2000年底前淘汰;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规定: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纸胎油毡生产线。
    《细则》明确了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和办法。申请时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申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细则》规定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北京市5省(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其余省份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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