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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细则》还规定了产品抽样与检验办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根据企业的选择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根据企业的选择由审查部安排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
    《细则》还规定了审定与发证办法以及收费办法。
    《细则》规定了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办法:
    1)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或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补领证书。
    7)获得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23—203—×××××;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3表示行业编号,203表示本次换证后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9)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细则》还包括了五个附件。其中附件2规定了申领许可证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了申领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据审查办法,考核项目分为质量管理、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检验和安全文明生产等四大项共12条22款(其中10款为否决项),满分为700份;企业经现场考核各大项得分率不低于70%,且否决项均合格,则可判定该企业生产现场考核合格。附件5为“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判定规则”,对纳入本次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18种防水卷材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判定作了规定。该规则仅适用于本次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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