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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已以浙江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松材线虫是该省发生面积最大的外来危险性森林有害生物,其发生面积占全省病虫害发生面积的30%以上,并且扩散蔓延非常迅速,被称为“松树杀手”。据了解,松材线虫曾使舟山市62万亩松林只剩下3.5亩。有关部门统计,10多年来,松材线虫病已累计给浙江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2亿元。据介绍,《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对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松材线虫疫情发生区内的各种松木制品应当在依法检疫和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后方可运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调入地县级以上的防治检疫部门机构办理检疫要求书以后,再向调出地的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且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申请复检,合格后才可以使用。 
    ——国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国有林场或其他经营单位进行;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对林区中出现的病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清除或者除害处理;病虫害除治后,应当及时进行补植、造林和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