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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