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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三类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类)》之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对已经公布的一类和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