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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



    2001年9月7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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