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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使用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通知


    沪园(1997)第235号 


    各区、县园林管理所(处、署)、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明确收缴、使用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沪府发[1996]6号文),特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市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按上述市府批准的两个《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本级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收缴、返退和相应的绿地补偿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园林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市府批准的两个《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缴标准。具体收缴方法为:

    1、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以及经有关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全套设计图纸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和现场踏勘验正后,签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绿化配套方案审核意见书》,并按验正后的绿地面积和缺额的绿地面积分别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

    2、对已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但事后不能按核定的面积实施绿化的建设单位,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的部门应根据原核定的绿化面积,将全部或部分绿化建设保证金抵作绿地补偿费,并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浦东及浦西内环以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配足绿地,不实行绿地补偿。

    三、园林管理部门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1、各收缴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缴的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全额解缴同级财政专户。

    2、对应返退的绿化建设保证金实行备付金制度,备付金额度由各收缴部门提出报市园林局初审后、经市财政局核定。财政部门应根据绿化建设保证金返退情况按月补足备付金。

    3、各收缴部门应建立备查簿,按季结报。对收缴的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收缴部门应分别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缴纳单位设立明细帐。绿化建设保证金返退或抵作绿地补偿费时,相应转销收缴的绿化建设保证金,抵作绿地补偿费的绿化建设保证金并入绿地补偿费收入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应定期与收缴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及时进行调整。

    四、建设单位申请返退绿化建设保证金时,应根据绿化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填写《上海市建设项目绿化面积配套竣工验收单》(一式三份)由办理审批收缴手续的园林管理部门在现场验收后签发,其中一份退还建设单位,二份留园林管理部门,作为返退绿化建设保证金的凭证。

    对建设单位返退绿化建设保证金(包括按国家当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的具体办法,按《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园林管理部门使用绿地补偿费应贯彻量入为出、先收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新辟绿地须动用绿地补偿费时,可由收缴绿化补偿费的园林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用款申请,由同级财政核拔,区(县)园林部门在向区(县)财政提出申请动用绿化补偿费时,应抄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六、负责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管理应按市园林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填报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收缴、使用情况月报表(表略),于每月5日前报市园林管理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园林管理局将于每月15日前将报表汇总后交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同时将本区、县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财政专户收支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七、园林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纵正擅自将绿化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在此前已收取的绿化建设保证金和绿地补偿费,各收缴部门应立即进行清理,并于文到之口起15日内将资金解缴同级财政专户。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