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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技[2000]12号 


    市勘察设计单位: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业,注册结构工程师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业以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的管理,特制定《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从7月1日起施行。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准备报考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完善注册执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广东省建委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是指经考试、考核或特许取得执业资格,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注册执业手续并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注册师的考试(考核)、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注册师考试资格审查、注册、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

第二章 考试(考核)和注册

    第五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的统一部署,负责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除应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外,还必须完成规定的最少职业实践训练。各单位必须给参考人员指定合格的指导老师,考生实践业务业绩应及时填入职业实践手册中,考生报考时须出示该手册,经市人事局职改办、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可后方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考核、特许人员,其资格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定。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经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后,可以申请注册。考核、特许人员凭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通知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注册师注册工作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办理。具体职责为:
    1、一级注册师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和重新注册资格初审;

    2、二级注册师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和重新注册资格审查,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市属勘察设计单位中已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理注册手续;具有独立资格证书常驻勘察设计单位,凡原部委已撤消的,其注册师注册手续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理,原部委尚存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简化单项注册手续的外驻勘察设计单位由所属部委、所在省、市、自治区管委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同时取得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双重执业资格人员(其中一个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可以在同一设计单位内申请双重注册。批准注册后可在两个专业范围内分别执业。

    第十一条 按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规定,一年办理两次注册手续。其时间为每年5-6月和11-12月。我市交申报材料时间为4月和10月。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首次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由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2、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申请注册报告,此报告由本人提交,单位加盖公章;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聘用期应不少于两年;

    5、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如申请人注册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两年,还应追溯到前一个服务单位;

    6、县以上或深圳市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师两年注册期满,应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记载于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记载于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

    4、县以上医院或深圳市区(含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四条 由外地转入深圳市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注册师、或注册师由深圳市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转到本市另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执业,须办理重新注册手续。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重新注册申请表。该表上应盖4个章、方为有效。

    〈1〉、由执业人员将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交回原单位后,由原单位加盖证明章(如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不交注册证书);

    〈2〉、原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将收回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回原注册管委会(市属单位间调动只交执业印章),由原管委会加盖公章证明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已收回;

    〈3〉、新聘用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人签署表示同意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原聘用单位与申请重新注册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如重新注册人员系退休注册师,应出示原单位不再返聘证明。

    3、其余材料同第十二条1-6。

    第十五条 首次注册、继续注册、重新注册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注册申请报告;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领导签字、单位加盖章后,根据首次、继续、重新注册等方式分别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将所规定的材料上报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3、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核认为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中或在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或年龄超过70岁的注册师(但若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例外);

    〈6〉、在两年注册期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学习不及格者;

    〈7〉、两年注册期内无任何业绩者;

    〈8〉、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其它情形的。

    第十六条 执业注册人员退休、调往异地工作、出国定居、留学(短期访问除外)前,或去世,或受到刑事处罚,所服务的建筑设计单位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深圳市注册的执业人员,如在市内调动,调离前应向原执业单位交回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可不交。单位在收到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一个月内,应将其交到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不交回印章、证书者单位不应准许离职,否则,一切责任由原执业单位承担。凡已被收回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人员不再被称为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十七条 已换发新勘察设计资质许可证的勘察设计单位中的注册师、两年注册期内不得调动,因异地调动或企业破产须更换执业单位,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办理注册变更事宜。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注册人员个人保管,但应当服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应交纳注册费。

    第二十条 注册师执业印章、注册证书遗失,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查明原因后,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管理委员会(结构)方可履行补发手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因故损毁,无法再继续使用时,必须将原件交回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方可酌情更换。

    第二十一条 私刻执业印章、伪造注册证书,或冒充注册师招摇撞骗,私揽工程均系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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