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
首页 | 国家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行业文件 | 国家标准规范 | 行业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规范
 ·园林绿化  ·规划设计  ·工程建设  ·农林环保  ·内外贸易  ·动植物  ·园艺花卉  ·其他相关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正文
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允许在深圳市执业,但必须被深圳市属、常驻、简化单项注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并经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履行职责。禁止以个人名义或挂靠单位执业。在深圳承担单项工程设计任务单位中的注册师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办理了注册手续,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允许执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在深圳执业的注册师,必须将本人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红章(或兰章)及亲笔签名交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和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2000年6月1日起,代审、代签、合作设计签字制度一律废止,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一级注册师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但不得超越所在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二级注册师限承担建筑工程丙级资质任务范围内的设计项目,即:
    1、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 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第二十六条 在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注册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民用建筑项目、工业建筑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为简化签字、盖章手续,建筑设计单位应按下述办法进行操作:
    1、注册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以下设计文件底图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民用建筑项目 做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立、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业建筑项目 做为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师应在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及主要平、立、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自存和交建设单位存档的设计文件,为保证其合法性,在底图上盖了执业印章加晒的同一兰图上,应再加盖执业印章一次。

    3、除2规定以外的设计文件,可增加一张文件首页。在该页上由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做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师签名并加盖红(兰)章,做为审核人的总建筑(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红、兰章)。兰图上不必再盖红(兰)章,以减少盖章工作量。在首页上,还应在规定位置加盖单位出图章(红章)。(见附录二)

    4、修改设计文件时签字盖章办法

    〈1〉、修改设计文件一般应征得原注册师应同意并原则上应由原注册师执行,实行“谁修改谁负责”。

    〈2〉、当原注册师因种种原因不能参与设计文件修改时,经原注册师同意可由原注册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委派同级别注册师执行修改任务,并由被委派的注册师对所签字的设计文件图纸承担法律责任。

    〈3〉、当修改设计文件时无法征得原注册师同意;或者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原注册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可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裁定,重新委派同一级别的注册师执行文件修改任务并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遇上述特殊情况,建筑设计单位应向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报告备案。

    〈4〉、除〈2〉、〈3〉所提到的特殊情形外,凡未取得原注册师同意而擅自修改其设计文件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5〉、修改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办法

    被修改的设计文件除底图上应有注册师签字盖章外,每页兰图上还应由修改文件的同一注册师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上除有执业注册师签名盖章外,还须同时加盖单位出图章、方为合法文件,若设计文件上未盖单位出图章或单位出图章与注册师执业印章不符、或5级以上工程(按民用建筑分级标准)无相应级别注册师签名盖章,均为非法设计文件。在设计文件上偷盖他人注册执业印章并模仿笔迹签名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建设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境外设计人员,可以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申请执业注册,与中方注册执业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未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境外注册执业人员,可作为技术骨干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从事设计工作,没有签字权,不享有中国注册执业人员同等的权利,不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境外非注册执业人员可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从事设计工作,但不能作为设计单位技术骨干,没有签字权。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部设计许可的境外设计机构及其设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中标承接工程设计业务时,必须与中国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设计文件须由中方指派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签字方为合法文件。中方执业注册人员所在单位对外方设计机构及外方设计人员送审签字的设计文件应当收取不低于该项目外方设计取费总额20%的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外合资设计机构设计文件,中方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收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在深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除应按本管理办法所规定各条款进行执业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按建设部.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注册师应及时将个人业绩填入《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认可,作为注册人员重新注册、继续注册时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执业注册人员奖惩情况填入《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有关栏目中,并加盖公章。该项内容须每年至少填写一次,供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对注册师年审并作为办理继续注册、重新注册手续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师本人应将变更注册情况,及时填写入《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以便用人单位和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注册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内容为注册师业绩、职业道德、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其初审由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终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分页:[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