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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 注册师必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凡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虽参加但未能取得合格证者,将失去继续注册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执业的注册师必须参加我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因故未能参加学习,要求到外地补课者,须经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批准,否则,其成绩不被承认。凡未在深圳办理注册手续而在深圳执业的注册师,可以参加我市组织的学习,学习合格,同样发给继续教育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注册师在两年注册期内应参加40学时必修课和40学时选修课学习。必修课学习内容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指定。选修课内容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根据我市实际需要确定,学习形式可灵活多样。选修课亦可用参加国内外专业会议、在国内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发行建筑专著、参加一、二级注册师资格考试出题、审题、阅卷等替代。但上述成绩必须是在本次注册期内取得并有合法证明方为有效。个别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又无上述业绩者,经批准后,可以用自学方式完成选修学习,但必须提交自学报告并经专家审阅认可后,方能代替选修课学习。

    第三十八条 注册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注册师参加的学习类别(必、选修)、学时数、学习内容、成绩,由培训单位填写入注册师本人的《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或《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中,并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盖章认可。所登记内容作为继续注册、重新注册和年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他们提供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注册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注册师取得执业资格后5年内因故未注册执业,或因某种原因暂时离开设计岗位(不超过5年)未执行注册业务,均应参加两年一届的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保留执业资格。在非建筑设计单位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结构工作人员在加入建筑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工作之前,必须参加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保留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深建字[1996]335号)、《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补充规定》(深建字[1997]330号)、《深圳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深建技[1999]5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2号)

3、《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建设[1996]375号)

4、《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6]624号)

5、《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

6、《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1997]24号)

7、《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注建[1997]28号)

8、《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建设[2000]17号)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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