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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条件)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七条(项目登记)
  招标人需要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应当向绿化工程管理站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并填写招标项目登记表。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绿化工程管理站经确认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
  (一)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二)养护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招标方式)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经绿化工程管理站确认后,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绿化局批准;
  (三)直接发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绿化工程管理站登记后,可直接发包给有承包能力的养护企业:
  1、紧急整治的项目;
  2、年养护经费在十万元以下的养护项目。

  第九条(招标程序)
  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绿化工程管理站审定;
  (三)发出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申请投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养护承包合同。

  第十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养护范围、养护工作量、养护期限、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承包方式等;
  (二)招标范围内必要的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养护工作量清单;
  (四)付款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决标的原则和办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七)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八)特殊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养护企业。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经绿化工程管理站认可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审核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工作小组名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报送绿化工程管理站,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在七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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