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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标底编制依据)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日常养护招标标底价格应当参照现行的《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绿化养护工程》或者《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定额》编制。

  第十四条(标底编制规定)
  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评标办法)
  养护项目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标办法,也可以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相结合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标底的保密责任)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严禁泄漏。
  标底泄漏,应当重新开标,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追究责任方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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