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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资质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营手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绿化现场图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视标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收取,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途无故退出投标;
  (二)有舞弊行为;
  (三)中标后,在三十日内拒签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书编制)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况;
  (二)标书综合说明;
  (三)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养护计划;
  (六)承担养护任务的人员及机械设备情况;
  (七)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投标书填写、送达)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和字迹必须齐全、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投标书更改)
  投标人发现投标书有误,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更正无效。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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