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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
  开标时,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第二十三条 (无效标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开标会议;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评标组织)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或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可以采用评分方式进行。
  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市绿化局投诉;经审查确认后,作出维持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报绿化工程管理站核准。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退回。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下拨园林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
  绿化工程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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