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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5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大集团(总公司)、各沪办建管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按照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理权限

    施工招投标管理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其中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中央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试点城镇(一城九镇)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试点城镇所在的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由原市属行政事业局改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或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项目不同投资性质实施分类管理

    对政府财政投资和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管。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内进行包括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接受报名、召开答疑会、举行开标会、组织评标会、公示中标人等在内的所有活动,并接受招投标办的监督。

    三、根据不同工程规模和类型采用不同评标办法

    施工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

    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四、实行招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

    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放招投标公正度评价表。评价表直接向建设行政监察部门反馈。对有不公正评价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招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发文。

    五、建立“不良名单”制度

    对投标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查实,应依法处罚,违规投标单位将不得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活动。同时,该违规单位将被列入“不良名单”,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查实有一起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定为不合格。二次年检不合格的,对甲级代理机构提请建设部降低资质等级;对乙级代理机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同时,追究招投标代理专业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专家动态监管制度

    管理部门定期征求有关单位对专家的评价意见,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评标中显失公平的专家,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担任招投标专家评委,并通知所在单位。凡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专家立即予以清出,并且不得再担任评标专家。

    八、加大监察力度,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

    对政府财政投资和国有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除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违规情况告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处理。完善和建立招投标监察部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监察失职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