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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第2条质量第一”的方针,第3条“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加快实现国家园林城市步伐,鼓励园林施工企业和园林工程建设单位加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保体系,提高园林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园林杯优质工程”是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一流水平,因此,评选工作应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3条园林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具体负责,每年评选一次,定于九至十月份进行,工程竣工后隔年评选。园林杯优质工程颁发对象分为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两类,园林杯优质工程只授予申报单位。 

    第二章评选规模和范围 

    第4条园林杯优质工程评选规模和范围如下:

    1、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街头绿地;

    2、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3、50万元以上工作量的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5条申报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具备第6条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等要求;

    2、按国家和市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和质量验评;

    3、必须符合竣工要求。园林工程为前年10月份至去年9月份竣工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以市、区(县)、局政府质监部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4、参赛工程必须经市、区(县)、局政府质监部门认可的优良工程。 

    第四章申报方法 

    第6条申报对象

    1、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取得进沪施工许可证满一年的外地园林施工企业;

    2、上述企业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7条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向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办公室申报,并填交《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2、市园林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在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主管部门意见后,向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进行推荐;

    3、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度的9月底。 

    第8条申报材料

    1、《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2、经建设单位确定为优良质量等级并已被市、区(县)、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经市、区(县)、局政府质监部门核定为优良工程的证明;

    3、申报理由;

    4、能反映工程全貌和重要部位的工程竣工彩照一套(4—5张),并附文字说明;

    5、工程简易地盘图。

    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程,一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9条参赛工程项目申报确定之后,第11条、第12条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章工程评审 

    第10条园林杯优质工程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园林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产生园林杯优质工程的入围项目,推荐到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2、由领导、专家组成的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对园林杯优质工程的入围项目进行复查评审。 

    第11条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若干人。 

    第12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委、市绿化局、市建管办、市质监总站、市建管处、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13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差额评议的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奖励 

    第14条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获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并登报通报表彰。 

    第15条每年汇编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画册,将获奖工程载入画册。 

    第16条对荣获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由协会发文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考评依据。 

    第17条对荣获上海市园林杯优质工程的专用绿地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协会发文报市绿委作为评定“花园单位”的考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18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19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