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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沪绿[2004]122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规范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局行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许可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局设立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集中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受理中心应当做好接待、咨询、收发材料、受理、审查、核实、踏勘、拟稿、催办、归档等工作。

    受理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公开告示)

    受理中心应当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许可期限)

    受理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许可完毕,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其中,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批准许可期限为5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许可期限为10个工作日,新建公园规划的审批、新建大型绿地建设设计图的审核的许可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在前款规定许可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受理中心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采取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受理中心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受理中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详见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告知单。

    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受理中心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七条(受理)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于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出具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第八条(审查与决定)

    对于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与决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批项目(10项)

    1、对迁移树木的审批、砍伐树木的审批、临时借用绿地的审批、建成绿地规划调整审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批准、公园停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批准、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批准、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的核实的审批项目,受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受理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公园停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批准,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批准、建成绿地规划调整审批3项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征求相关业务处室的书面意见。

    受理中心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拟订市绿化局行政许可批复,报受理中心负责人;受理中心负责人根据许可经办人员的预审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定,并同时书面告知相关业务处室。

    分管局长根据受理中心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签发市绿化局行政许可批复。重点区域的行政许可项目则还应经局长审定。

    2、对新建公园规划的审批、新建大型绿地建设设计图的审核2项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至计划建设处;由计划建设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牵头召集科技教育处、养护管理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征求书面意见。

    计划建设处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根据相关处室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拟订市绿化局行政许可批复,报分管局长审定。

    分管局长根据计划建设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签发市绿化局批复文件。重要项目则还应经局长审定。

    

    (二)审核项目(3项)

    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审核、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的审批项目,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程序,由局作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的审批项目,受理中心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内部征求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意见,提出预审意见,并拟订市绿化局批复文件,报受理中心负责人;受理中心负责人根据许可经办人员的预审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分管局长根据受理中心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初审意见后,由受理中心报市建委。

    

    (三)并联审批项目(2项)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核、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的并联审批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审批,内部征求我局意见。在市规划管理部门并联审批程序正式出台前,此2项并联审批项目,仍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备案项目(3项)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备案、公共绿地内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备案、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注销核实的备案3项备案项目,由申请人依法向受理中心予以备案。

    第九条(行政许可批复)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予以说明理由。

    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条(告知)

    受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批复和公示告知单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抄送与抄告)

    经局许可的项目,受理中心应当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批复抄送许可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抄告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二条(公示制度)

    受理中心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施工前,于施工现场醒目的位置,对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告示,告示的内容主要包括经局准予许可的批文号(许可证号),迁移、砍伐树木的数量、规格,临时借用、占用绿地的面积,施工期限,投诉途径等。

    第十三条(督促催办)

    受理中心应当根据第8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做好审理过程中的督促催办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局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应当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许可经办人员负责对已许可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许可经办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批复对许可事项进行抽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监察室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要求与纪律,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统计与归档)

    受理中心应当做好相关行政许可数据、材料的统计工作,并根据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予以立卷、分类归档。

    第十六条(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市绿化局的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许可过程中,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8日施行的《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沪绿[2002]121号)、《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树木、绿地变动审批内部工作流程》(沪绿[2002]122号)和2003年4月3日施行的《关于规范本市绿化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沪绿[2003]58号)予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