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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七)其他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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