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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前绿化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门前绿化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

    沪建市[98]第0078号

    市园林管理局、各区(县)绿办、园林管理部门:

    现将《上海市门前绿地责任制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选择有条件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门前绿化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绿化工作的精神,形成人人为城市添绿、人人为城市美化作贡献的社会风气,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树木、绿地任务,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根据本实施意见,履行“门前绿化责任制”(以下简称“绿化门责”)。

    二、市园林局会同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绿化门责”的工作进行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和考核。各区(县)园林部门会同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绿化门责”的实施,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单位签订《门前绿化责任书》并督促落实。市各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各单位实施“绿化门责”,所在地区绿化委员会应加强“绿化门责”工作的协调。

    《门前绿化责任书》参照文本由市园林管理局统一负责制订。

    三、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落实“绿化门责”。

    (一)本单位门前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包括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门前街道绿地)、行道树,必须按照园林部门制订的质量标准,由各单位组织专人养护管理,做到经费、人员、任务三落实。

    (二)门前尚未建设街道绿地的单位,应利用门前空间和设施进行多种形式立体绿化(如棚架、花架、窗台摆花等)或在门前集中放置盆栽花木,做到三季有花、每季有绿。

    (三)沿街有围墙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破墙透绿,确有困难无法实现破墙透绿的单位应在围墙外因地制宜砌筑规定造型的树槽、花坛,种植花卉、灌木、攀缘植物。

    建设周期在两年以上的工地围墙,建设单位应实施工地围墙周围绿化。

    (四)对划定的责任区内的绿化,要落实专人。根据园林部门制订的质量标准养护管理。

    四、“绿化门责”的范围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全民义务植树相应劳动量折算原则划定。

    不足本单位应缴纳当年义务植树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补缴义务植树费。

    对自行投资建设街道绿地或破墙透绿,建设经费按实折算抵扣义务植树劳动量(义务植树费),

    对既无法履行“绿化门责”,也无出资建设或养护本地区街道绿地、行进树的单位,仍按原规定缴纳义务植树费。

    五、各街道、居委会要参照“绿化门责”的内容,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管理养护好居住区内的绿地。

    六、对实施“绿化门责”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各级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绿化门责”不力的单位,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严肃处理,限期改正。对坚持不实行“绿化门责”的单位,除按规定追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市园林局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确实做好门前绿化责任制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