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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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