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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布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4个条件

    建设部日前修订了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规定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必须符合4个条件。

    这4个条件分别是:已制定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遥感测试;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同时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此外,建设部还要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10天公示,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