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
首页 | 国家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行业文件 | 国家标准规范 | 行业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规范
 ·园林绿化  ·规划设计  ·工程建设  ·农林环保  ·内外贸易  ·动植物  ·园艺花卉  ·其他相关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标准规范|园林绿化->正文
关于2005年度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农林科研院校:

    为贯彻落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范林木品种推广程序,加快造林良种化进程,保证林业建设质量,做好2005年度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的品种或转基因品种以及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树种,都可向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者要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国家林业局网站上有),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通过省级审定的,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过奖的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五)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

    (六)经济林品种须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用林须附材质鉴定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的优良种源必须严格确定其采种地点、面积。

    (八)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九)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三、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良种对保证林业建设质量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将本通知发送至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做好2005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的申报工作。

    四、申报者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附电子版一份)报送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