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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培训材料

    一、我国种子法律架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法规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地方法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3、规章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3)、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5)、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办法

    (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8)、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9)、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规范性文件

    (1)、河南省相邻省已审定品种引种管理事项

    (2)、河南省相邻省已审定品种引种实施细则

    5、标准

    (1)、国家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室内、田间)

    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玉米、水稻、小麦、大豆、马铃薯等)

    (2)、地方标准

    四级种子繁育程序

    (3)、行业标准

    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二、种子管理

    (一)、经营管理——许可证管理

    1、条件

    审请者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100万元证

    a、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b、检验室面积6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c、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1、5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和计量秤。

    d、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2)、500万元证

    a、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b、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c、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3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包衣机、计量包装机。

    d、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3)、1000万元证

    a、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b、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c、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

    d、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4)、3000万元证.

    a、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b、检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c、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加工能力达到5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分级机、种子包衣机、大小计量包装机和烘干设备。

    d、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3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e、有专业育种人员、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f、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g、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h、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2、发证单位—分级审批、核发

    农业部: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和进出口业务的

    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亲本、常规种的原种

    市、县农业局:其他

    3、办证程序

    省级发证:

    a、申请者持以上材料向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机关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

    b、市(地)级种子管理部门复核;

    c、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市(地)级发证:

    a、申请者持以上材料向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机关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

    b、市(地)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农业部发证:

    a、申请者持以上材料向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机关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

    b、农业部审批发证

    4、申请者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a、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b、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c、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d、种子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

    e、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f、种子检验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g、种子检验仪器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h、种子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i、种子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j、经营场所照片及情况介绍。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a、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b、自有品种的证明;

    c、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5、先证后照

    6、三种不办证的情况

    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种子的

    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7、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二)、生产管理——层次管理(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

    1、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种子仓库1000平方米以上;

    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2、发证单位

    省级发证: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亲本、常规种的原种

    市、县级发证:其他

    3、办证程序

    省级发证:

    1、申请者持以上材料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和现场;

    2、市(地)级种子管理部门复核;

    3、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市(地)级发证:

    1、申请者持以上材料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和现场;

    2、市(地)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3、申请者应向审查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的资格证明;

    (4)、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种子质量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贮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9)、种子生产地点的隔离和培育情况介绍;

    (1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具有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12)、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具有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或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3)、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5、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6、非主要农作物的生产的生产没有具体规定。

    (1)、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2)、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三)、品种管理----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1、品种审定:两级审定

    国家审定:农业部,审定通过的品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区域内推广。(不在适宜的区域不能推广)

    省级审定:省农业厅,审定通过的品种可以在全省适宜的区域内推广。

    补充:地区审定

    2、引种规定

    前提:相邻省、市生态适宜性相同、已审品种、省批准

    品种推广:误区,国审可全国推广。

    正确理解:必须在规定的适宜区域内,否则按未审品种对待

    (四)、包装、标签管理

    1、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包装制作的要求

    标签标注的内容

    共性: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特殊: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混合种子及比率、警示标志、转基因、进口种子、分装、杂草

    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主要农作物: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警示标志和转基因

    附件:品种说明、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

    不再包装的种子:引刷成文字说明

    (五)、质量管理

    种子生产规程:种子生产过程中必须按农作物种子生产规程操作

    种子质量保证体系:田间种子质量检验和室内种子质量检验。支持:种子生产规程、检验规程、质量标准、生产档案。

    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统检和抽检

    调种过程中间的检验:种子经营者调运或者批量邮寄种子出县境的,应当附有种子质量检验证明和植物检疫证。(省15条)

    假劣种子的定义

    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

    a、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b、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d、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农业行政部门

    (六)、档案管理

    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

    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三、种子纠纷的处理

    1、处理途径

    协商调节

    仲裁

    法院起诉

    2、纠纷责任的认定

    田间现场鉴定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鉴定部门:田间现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

    鉴定的申请:执法单位、当事人双方、单方

    鉴定人员:高级以上的专家(单数)

    鉴定的结果:具法律效力

    程序:不受理:a、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b、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c、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d、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e、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f、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受理:a、填写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

    b、收费

    组织专家组

    田间现场鉴定:应考虑的因素

    a、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

    b、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

    c、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

    d、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

    e、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

    f、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

    g、鉴定地块地力水平;

    h、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形成田间鉴定报告:5日送达

    a、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b、鉴定的目的、要求;

    c、有关的调查材料;

    d、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e、鉴定结论;

    f、鉴定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新鉴定:15日申请

    赔偿费用:(省21条)1、购种价款。

    2、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3、可得利益损失。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计算;田间产量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2)、直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