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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种苗法修正案对我出口的影响

    2003年6月10日,日本国会通过了《种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种苗法”),同年7月8日该法正式实施。新种苗法对旧种苗法作了两处重大和实质性的修改,重点在于扩大了处罚范围和加大了处罚力度。日本是中国农产品重要出口对象国,日本种苗法修正案将对中国特定输日农产品产生一定影响。

    一、日本新种苗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日本出于充分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专有权利、防止育种者权利受侵害的需要,于2003年6月通过了新《种苗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种苗法由62条规定和附则构成。与旧种苗法相比,新种苗法重点扩大了处罚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

    首先是扩大了处罚的对象和范围。新种苗法不仅对擅自带出种苗等对育种者权利侵害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把“流通利用种苗获得的收获物”等行为也列入处罚范围,购买和栽培受保护种苗、销售和进出口其收获物的企业或个人也将受到处罚。

    其次,新种苗法加大了对法人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种苗法对个人侵权者维持原来的处罚办法,但是对法人企业的处罚提高到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日本于2003年3月28日通过了《关税定率法》并于4月1日正式实施。关税定率法将“侵害了育种者权利的产品”追加为“禁止进口品”,该法的出台使种苗培育者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使非法培育的产品进口中止成为可能。当利用擅自带往海外的种苗获得的收获物进口日本时,育种者可就近向海关申请“中止进口”。如:日本培育菊花种苗的大企业——精兴园已经导入了该机制,开始向在海外栽培该公司品种的进口业者征收专利使用费,相关进口业者同意并开始支付专利使用费。向进口业者而非栽种者征收专利使用费在日本是首次。据该公司反映,以前该公司调查侵权产品的进口情况、对进口业者采取警告等措施时非常困难,而种苗法修改后,该公司可以获得海关的协助,使对违法经营收获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既有了法律依据又有了维权手段。

    二、种苗法修改的背景

    日本修改种苗法的大背景与日本提出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有关。2002年3月日本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同年7月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并制定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以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借助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振兴国家经济和提高国家竞争力。2003年日本社会掀起知识产权保护的热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行动计划之一,日本国会于2003年7月通过了《种苗法修正案》,把植物新品种列为保护对象,希望在农业领域实现日本制造业那样的发展战略,运用农业科技优势来扩大技术贸易份额,发挥日本农业生产技术比较优势,保持和增强日本农业竞争力。

    促使日本修改种苗法更直接的原因还在于,近年来日本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开发和培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优良品种被日本的企业擅自带到海外进行繁殖和栽培,或是委托外国农业企业进行生产,然后将其收获物返销到日本,既侵犯了育种者的权利、损害其利益,又对日本国内同类农业生产者造成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日本木县拥有专利权的草莓品种:“Toch10TOME”在1996年11月登记获取专利,但是被擅自在韩国种植,其收获物以韩国产草莓名义进口到日本;日本北海道在1995年9月申报专利的白芸豆特产品种“雪手亡”被带到中国栽种,与中国产白芸豆混杂在一起出口到日本,给日本的农户造成很大冲击。因此,日本认为对“育种者权利”实施严格的保护,对农产品产地来说是有益处的,不仅育种者的权利得到保护,而且产地可以利用这一权利,“由此获得的专利使用费又可以培育出新产品,形成良性循环”。

    三、新种苗法实施对我国对日农林水产品贸易的影响

    从中国对日出口产品结构角度看,中国是水产品对日出口的第一大国,约占日本该类产品进口总额的17.5%,其次农产品约占12.1%、林产品约占10.7%。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进口农产品的分类,此次种苗法修改有可能对中国农林水产品对日出口造成影响的类别主要应该是农产品。农产品均为生产型产品,涉及此次种苗法影响的种类也最多,其中受到影响较大的为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园艺作物类。为适应日本人对农产品品质的要求,在中国对日出口的水果、蔬菜及食用菌中,许多种苗是从日本直接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而且这些农产品同时还是实施日本“开发性进口”*战略的主要领域。例如1998年日本受台风影响,大葱的价格因歉收而急升,日本紧急从中国进口。以此为契机,日本商社将种子引进当时并不栽种日本大葱的山东省潍坊市,进行栽培技术的指导,后随日本需求增加,栽培面积迅速扩大,到2000年该市大葱生产面积为4000公顷,对日出口量达每年30,000吨。其后出口日本的大葱种植迅速波及到淄博市和寿光市等地,山东省成为中国最大的面向日本出口的大葱产地,目前日本进口中国的大葱中70~80%为山东省产。

    日本《新种苗法》的实施在短期内并不会对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总量造成直接的致命性冲击,但从中长期看有可能间接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以及影响农民的收入和就业。原因如下:

    首先,新种苗法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到目前为止,日本尚未出现一例因违反新种苗法而被禁止进口的案例。

    其次,中国对日出口的农产品具有生产成本低廉的巨大优势,进而形成了中国农产品的价格优势。中日两国劳动力成本的差异导致生产成本的巨大差距,日本产的同品种大葱成本是中国产的6倍。在实际销售中,如果加上出货过程中的劳动力成本和资材费用,最终的成本总额差距可能更大。东京农业大学副教授大岛曾经指出,日本的进口企业为了确保收益,(日本)国产生鲜蔬菜与中国产蔬菜的价格差距如果不大,就不会对进口感兴趣。根据他的调查,中国产蔬菜的价格是向日本批发市场出货价的一半之下是一个重要指标。大致说来,目前中国产蔬菜价格约为日本产蔬菜批发价格的一半到30%之间。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日本相关进口业者,即使根据新种苗法的规定需要支付专利费给种苗培育者,也可能有相当的利润空间。而且,价廉物美的中国农产品是日本消费者所需要的。根据农林水产省2001年的食品消费调查显示,37%的消费者会“因价格低廉等原因而购买外国产品”,其中20岁年龄层的消费者占53%。因此日本进口商不会因此而大幅减少缘自中国的农产品进口。

    此外,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中,尽管有些种子来自日本,但其中许多品种已经超过了20年保护期限,而且大部分品种还是与国内培育的种子杂交的,从这一角度看,新种苗法的实施对于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四、启示与建议

    日本实施新种苗法表明日本政府在农林水产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已经全面展开。如何应对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日本新种苗法的实施对中国企业和农业生产者的潜在影响,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企业和广大农民面临的重要课题。

    (1)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逐步取消各种关税壁垒,各种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区措施”也将被限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世界范围的农业贸易保护的具体策略具有向提高技术标准措施(技术壁垒)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以达到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国内市场转化的趋向。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入世后的义务之一就是要按照《知识产权协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中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日本新种苗法的实施,积极地对农户和相关业者进行宣传,指导他们培育专利意识,防止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专利权。同时农业部门不仅应当尽快调查整理出中国对日出口的农林水产品中使用了日本种苗的产品目录,而且需要整理出涉嫌使用外国种苗的农产品目录,指导农户和相关业者遵守知识产权协定、采取事前防范措施。

    (2)中国农业管理部门有必要尽快建立对外贸易的农林水产品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及时跟踪国外相关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帮助农民、农业企业、出口企业等采取防范措施,合理规避风险。例如在此次种苗法修改过程中,将产权保护扩大至加工品领域的呼声很高,日本农林水产省也认为随着技术的实用化,应该将保护培育者权利的对象范围扩大至加工品。只是由于DNA鉴定技术的原因尚未实用化,并将此案暂时搁置。日本农业相关部门已经从2003年开始致力于DNA鉴定技术开发,完善农作物DNA数据库,预期在2005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如果该技术成熟化,不久的将来,日本势必会将加工品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3)中国也应尽快制订相关的新品种检验、检测标准,加强我国新品种在国内外的注册和保护工作。农业研究和推广机构及从事农业新产品创新的部分农户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申报专利保护;防止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新品种被国外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样的例子在国际上不乏先例。例如有“皇冠珠宝”之称的印度香米1997年被美国公司申请专利成功,这意味着印度每年3亿美元的香米出口受阻,尽管后来印度政府费尽周折,但仍有16项专利物种权流失。日本农林水产省认为“为了鼓励育种者培育新品种、对国内产地做出贡献,需要在外国申请专利保护,然后利用专利费培育出新品种,形成良性循环”,目前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在对中国以及韩国的专利注册(登录)制度进行研究,准备帮助这些育种者在国外申请专利。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应尽快完善物种登记制度,防止制度缺失造成中国物种的流失,以免给中国农产品生产、出口造成损失。

    (4)中国应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入手,加强农业新品种研究,积极发展育种产业,努力提高中国农产品科技含量以及科技竞争力。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取缔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内外企业家的权利,以进一步鼓励农业新品种的研究和开发,促进与海外企业的合作研究与技术提携,开发出能够替代国外的品种,发展成世界规模的种子产业和种子生产基地,占领国际种苗市场。

    (5)中国的农户、农业企业界等应仿效日本同行的做法增强主体意识,自主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自我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新种苗法可以说是日本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增设的一道知识产权壁垒,为了配合法律修改,日本的种苗培育者、育种企业都积极开展了各种行动以强化专利保护措施,乃至种苗法的修订。例如在育种者、育种企业的推动下,日本福冈县设立了农产品知识产权中心,建立了以福冈县为主导的“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覆盖了全国18个都道府县的草莓主产地,共享登录品种以及各地区发生的非法利用种苗等信息,迅速解决侵权问题。

    *开发性进口指的是日本商社自己提供种子、进行栽培技术指导,在当地委托生产,然后组织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