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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编者按

    目前,我国面临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形势非常严峻,其中每年从国外大量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引种审批和监管的管理,达到既满足国内需求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目的,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5月30日下发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本报特全文刊发该规定内容和相关文本,希望能对广大花木界人士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对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牗包括果木、花卉、中药材、绿化水土保持用途草籽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实行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林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第四条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注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提出的对外森林植物检疫要求,货物入境必须附具输出国家或地

    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该批货物符合我国提出的对外森林植物检疫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章引种申请

    第五条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

    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外国驻京机构等,应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引种申请;其它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引种的,向代理人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引种时,由引种单位或个人牗或代理人牘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首次引进时牞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引种单位与引林种植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引种单位提交申请表时,必须附有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和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所代理的引种单位引种

    种植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代理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附有引种单位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属于引种单位首次引种的品种或引种品种首次引种国家(地区)的,引种单位须调查了解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危害情况,并在申请时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

    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等材料;对于引种数量较大(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疫情不清的,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森检人员参加的引种原产地疫情调查。属于再次引进的,应提交前次引种后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

    第三章审批

    第十条

    凡是国家发布的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禁止审批。

    第十一条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经过风险评估可以引种的新品种,第一次只能批准引种少量,并经过在审批单位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试种成功后方可再次引种;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单位应提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在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实施监管种植。

    第十三条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拟引种种植地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由种植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科研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国内没有分布和引种的,由“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负责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引种审批机关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检疫审批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之日起,应于30天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申请引种数量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限量内的(见附表2),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草坪种子、超过省级审批限量的引种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

    请引种、须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填写好《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会同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

    代理人与所代理的引种单位引种种植地不是相同省级区域的,由代理人所在省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引种单位种植地所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指标。

    第十六条《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审批单上引种的品

    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批准而没有引进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后7天内将已办理的审批单退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该年度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性病虫疫情,按照《森林病虫

    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含商贸)省级审批限量表》由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业生产发展实际和疫情变化情况制定修订。《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由国

    家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检疫监管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监管部门。原则上实行“审批机关和引种种植地是相同省级区域,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管”和“审批机关和引种种植地是不同省级区

    域,由引种植地所在省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条符合上述原则,但审批单位或引种种植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能对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实施监管时,必须及时向委托监管单位发送委托监管书(格式见附表3),防止不能实施

    有效监管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每次审批,审批机关都要明确该批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各引种单位(或代理人)在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到达国内并通关后,应在

    7天内告知(格式见附表4)负责监管这批货物的森检机构。

    第二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实行监管。每年在有害生物发生季节至少到所监管的苗圃对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调查1-2次,并每2年对所监管的苗圃审

    核1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引种隔离试种资格,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回《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铜牌,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在批准的隔离试种苗圃种植并接受监管。监管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1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个生长周期,观赏花卉类1-4周。监

    管期间,不得进行分散种植或销售。第二十四条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的,引种单位必须迅速报告所在地和所在省的林业主管部门,并在当地森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立即停止移植或销售活动,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在发现疫情前已经移植和销售的,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限期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及时发现并控制、扑灭疫情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林业局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该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省(区、市):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或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法人代表或
个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植物中文名
 
品种名称
 
植物打丁名
 
引进数量
 
原产地
 
引种用途
 
供货商
 
种植地点
 
是否认证
  是 否
建议审批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入境口岸
 
风险评估情况
 
监管单位
 
监管单位联系单位(传真、电子邮件)
 


原产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种植地省级森检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同一批次且原产地、供货商一致者,可将其它品种列附表上报审批。

                      附表二

引进木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含商贸)省级审批限量表

类别
每批次引进限量
年度引进限量
备注
大粒种子
300公斤
5000公斤
南洋杉、苏铁等同类种子
中粒种子
200公斤
3000公斤
湿地松、火炬松、雪松等同类种子
小粒种子
100公斤
1000公斤
桉树、杨树、龟背竹等同类种子
种球
3000个
30000个
风信子(洋水仙)、百合、仙人掌、君子兰等同类种球
组培苗
10,000个
100,000个
兰花等同类组培苗
接穗
1,000个
10,000个
按树、圣诞红、绣球等
木本绿化树(胸径大于5厘米,高度大于2米)
50株
1000株
桑科、棕榈科、木棉科、苏木科、柏科、杜英科等
木本花卉
(大苗)
1,000株
30,000株
木棉科、龙舌兰科、蕙兰类等
木本花卉
(中苗)
2,000株
200,000株
胸径小于5厘米,高度小于2米的上述品种及孔雀木、福桐、巴西铁、金钱树、瓜栗等

木本花卉
(小苗)

3,000株
200,000株
马拉巴栗、百合竹、胡椒木等
草本花卉
5,000株
40,000株
凤梨、红掌、花叶芋等

                     附表三
  
  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监管委托书

             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监管委托书
____森检站:
  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对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监管,特委托你站对基地(苗圃)于   年   月   日引进的   数量   品种实施   年(天)的监管。在监管期间要严格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回执

        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回执
_____森检站:
     年   月   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审批号:   )审批货物已入境,请予以监管。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引进后7天内回执至负责监管的森检机构。
   2.对不予回执的引种单位,不再办理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