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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依法行政公示制度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主管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实施统一行政管理。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依法治园、依法治风景名胜区、依法治绿的依法行政行为,特公布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依据

    国务院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江苏省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苏州市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二、主要职责

    负责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贯彻实施,对市(县)、区的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和行业管理,起草并实施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制订并实施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制定园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苏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参与城市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审定绿化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园林绿化市场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管理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和发证;管理绿化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标准;主持组织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及等级审查和报批工作;综合管理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程序及办事期限

    (一)城镇绿化管理由局绿化管理处负责:

    1、审批项目

    (1)市区树木砍伐、移植、截干、切根审批;

    (2)市区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3)市区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核;

    (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5)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绿地指标审核;

    (6)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工程设计审批。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3、承诺期限:

    (1)“市区树木砍伐、移植、截干、切根审批”、“市区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绿地指标审核”、“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工程设计审批”的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

    (3)“市区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核”的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

    4、收费依据:

    (1)“市区树木砍伐、移植、截干、切根审批”、“市区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不收费。但树木补偿费依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树木、花卉、绿化设施损失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字[1996]第14号[96]苏财综字第7号)收取。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绿地指标审核”、“市区内古树名木移植审核”、“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工程设计审批”不收费。

    (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由局规划管理处负责: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及期限:申报单位应带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规划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及审查设计方案,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其结果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工作标准

    (一)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杜绝违法执法,随意执法,以权代法的不合法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政行为;“冷、横、硬”等不文明行为;“顶、推、拖”等不勤政行为。

    (二)方便、高效。明示办事程序和申请事项所需的各种手续、资料。申办单位(人)只要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资料不全的,一次告知需补办的手续,补全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说明,耐心解释,使申办单位(人)理解满意。

    (三)公开、公正。对审批权限内的申办事项,公开审批的法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公正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示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确保本制度执行,对违示者及责任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违反本制度的,由本处领导带领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凡因违示而造成申办单位(人)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赔偿其直接损失。

    (三)凡违反本制度的处室与直接责任人,按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举报电话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违示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65111180、65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