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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林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商品林进行规模性皆伐销售,适用本办法。

    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标一般为整体招标,也可分为采伐、销售阶段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经上级林业部门批准、有当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场商品林,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林场与中标者签订采伐、销售权转让合同,按约定收取价款;中标者获得该采伐区砍伐林木、销售木材获取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第四条招投标的商品林,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所属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准备和标底确定

    第六条林场应成立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进行招标项目的调查测算、价值评估、招标、开标、定标和后续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林场委托具有丙级资质以上、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林业调查设计部门承担招标采伐区的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和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林场与林业调查设计部门应根据林场委托要求和实际调查内外作业量签定合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林场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报“采伐区设计任务书”,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标底确定。依据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综合树种、出材径级、出材率、集运木材距离、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林业“两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底。

    林木资产评估公式:林木资产评估价值(E)=林木市场销售价(W)—木材生产销售成本(C)—林木经营合理利润(F)

    第十条林场应编制招标采伐区招标文件(即标书)。内容包括:

    (一)招标采伐区设计任务书原件;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

    (三)招标采伐区小班调查表及文字说明;

    (四)招标采伐区小班规划图;

    (五)公开招标方案和招投标规则;

    (六)合同文本。

    

    第三章招标与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的发布。采伐销售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通过公众媒体将招标公告连续向社会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否则招标无效。允许投标者进入招投标采伐区察看。

    招标公告应载明林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地点和报名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者方可开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投,价高者为中标。中标者确定后,林场应当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者。

    第十三条招标一般选用明标方式实行。

    (一)明标竞投:即在招标大会上公开标底,投标者从标底价由低到高公开竞价,出价最高者中标。

    (二)明标暗投:指公开标底,在招标大会上投标者以标书的形式当众递交,现场开标,当标价达到或超过核定的标底时,出价最高者中标。

    第十四条投标前,林场应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以及信用等。投标者必须在投标前交付“投标押金”,金额为标底的20%(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定标后,竞投者交付的投标押金处理:

    (一)没有中标的,招标会后如数退回;中标的,其投标押金转为合同定金。

    (二)招标会后,中标者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其押金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签订中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林场和中标者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一次性缴纳、收取。中标者弃标,原标作为流标处理,应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其中一份交林场财务部门保管,财务部门有责任按合同及时收清货款。在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的,必须由中标者或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经林场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林场与中标者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林场必须加强对中标采伐区管理,做到:

    (一)四至边界线标记清楚或有人工标记明显,防止越界砍伐。

    (二)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协助管理生产秩序,生产技术指导。

    (四)协调解决中标者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纠纷。

    (五)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中标者责任:

    (一)配合林场对采伐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教育,遵守有关规定。必须按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负责采伐区内的安全生产。

    (二)按合同规定时间进入山场完成砍伐、集材、清场等工作,把采伐后山场无条件地交回林场。在采伐区开设林道运材或采用木滑道集运材,道路走向需征得林场同意,开路等费用由中标者负责。

    (三)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利用中标放行指标收购非中标伐区生产的木材。

    (四)招投标采伐区林木采伐和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以及经营过程发生的盈亏等相关事宜均由中标者负责。

    第十九条林场应建立销售台帐,财务部门核对放行数量与收款一致后盖章,再由林政部门开出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条招投标工作结束以后,林场应将招标结果、合同(复印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招标采伐区管理过程中有如下行为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或徇私舞弊的;

    (二)合同签订后擅自修改合同条款的;

    (三)在采伐过程中故意越界采伐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收购非中标木材混证运输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林业调查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主要依据:

    (1)南方集体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1999;

    (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61号;

    (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4)25号;

    (4)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