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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我省林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林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了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如期实现了“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目标,林业二次创业成效显著,万里绿色长廊工程和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状况和环境面貌明显改善。但是,目前我省林业尚处在恢复性发展阶段,森林生态系统还十分脆弱,木材等林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林业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仍然繁重。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加快林业发展,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林业的认识,把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位置,加强生态建设,发展生态经济,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

    二、明确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

    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以建设山川秀美生态省为目标,加速推进城乡绿化和植树造林,大力护林,科学育林,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合理利用和综合开发森林资源,壮大林业产业,实现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跨越。力争到2007年,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1%以上,林木总蓄积量增加到1.4亿立方米,森林资源布局基本合理;到2012年,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3%以上,林木总蓄积量增加到1.7亿立方米,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业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林木总蓄积量增加到2.5亿立方米,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抓好重点工程建设

    加快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恢复森林植被,减少和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状况。整体推进长江、淮河、巢湖、新安江防护林工程建设,以林为主,实行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加快营造城市森林,发展环城林带和道路绿化,推进生态城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继续实施万里绿色长廊工程,与道路建设、河渠整治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不断把工程建设向县乡道路、河渠两旁、地埂田头、村舍周围延伸。加快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进一步扩大自然保护面积,保护濒危野生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实行集约经营和产业化经营,增加木材等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减轻生态建设的压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要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方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和工程监理制,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省级林业重点工程规划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林业重点工程。以林业重点工程为支撑,加速构筑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的全省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四、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加快商品林基地建设,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新造林和现有林培育,实行集约经营,建成100万公顷高效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通过续建、扩建和对现有经济林品种改良更新,提高经营水平,建成80万公顷优质经济林基地。全面推进中幼林培育,使单位林分蓄积量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林地产出率大幅度提高。

    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加快形成新的林产品加工主导产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人造板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大力发展木材制浆造纸业。抓好林业综合开发和林产品精深加工,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突出发展名特优新干鲜果品、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珍贵树种培植和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等新兴产品和产业。

    精心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和区域化协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农民生产的木材允许产销直接见面,允许在产区设立各类林产品交易市场,允许直接进山依法收购木竹等林产品。扶持发展各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林业产业的行业自律。

    五、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经明确的,要依法登记造册,在2005年之前全面完成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稳定农户的长期经营权,允许继承和转让。已经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稳定;承包到期的,只要农户愿意,可续签承包合同,延长至法定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中连片有林地和集体林场,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将产权明晰到个人;对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认真做好山林权属争议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工作。

    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培育和引导规范活立木交易市场,促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和国有林木经资产评估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依法流转。集体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依法自主确定流转方式。其他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法自主决定。流转要以权属明确为基础,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六、调动全社会力量发展林业

    完善林业利益机制,制定激励政策,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吸引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投资造林;鼓励城乡居民、转业退伍军人、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鼓励科技人员和教育科研机构以发明专利、科研成果入股合作开发林业。加大林业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兴建商品林基地和林产品加工基地。对在林业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高度开放、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取消对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皖部队和社会团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提高义务植树成效。

    七、深化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将林业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全省规划重点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30%以上,并实行分级管理。从2004年起,启动省级和市、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采取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严禁采伐重点公益林,对一般公益林严格实行限额采伐管理。鼓励商品林实行集约经营,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逐步实行由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

    改革国有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将经营范围内公益林面积占60%以上的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安排。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充分挖掘生产经营潜力,增强发展活力。积极推进国有森工企业的体制改革和资产重组,调整经营结构,完善经营机制。

    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苗圃、森工企业职工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逐步解决国有林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林业企业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规定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范围。

    八、依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各级政府要在全面调查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现有林地面积不减少。依法加强森林采伐利用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禁止重点地区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加快建立森林资源安全预防体系,进一步健全森林灾害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的扩散蔓延。加强林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

    充分发挥基层护林组织和专兼职护林员队伍的作用,完善森林管护责任制,积极开展森林联防联护。建立健全林业调查和森林生态状况监测体系,加强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保护森林、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建立重大涉林案件限期查处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林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九、推进科教兴林

    加强林业应用技术的研究,推广普及林业实用技术。继续实施科技兴林“2111”工程,以林业生态和林业产业两大体系建设为主战场,在全省建立1万个科技兴林示范户(点),推广100个林业新品种,普及10项林业实用技术。加强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基层林业科技队伍。省级林业重点工程投资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林业科技发展。积极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林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满足林业发展对科技人才的需要。建立林业行业岗位培训体系,加大对林业职工和林农的培训力度,提高林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加强对林业的政策扶持

    加快建立林业建设的支持体系,形成长期稳定的林业投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力度,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要优先足额安排。加快建立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加大对重点林区和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商品林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重点用于种苗生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科技推广。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和扶贫资金,要适当增加对林业建设项目的投入。

    认真落实国家的林业信贷扶持政策,适当放宽林业贷款条件,延长还款期限,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允许林农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森林资产抵押申请贷款。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民间组织等各种无偿资金和优惠贷款,拓宽融资渠道。

    十一、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林业工作要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完善林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作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兵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营造“纪念林”、“青年林”、“三八林”、“国防林”等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林业发展,认真履行部门绿化责任制。教育部门要把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相关内容。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林业,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