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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常绿办〔2005〕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局: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以来,形色多样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蓬勃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使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打造绿色常州、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常发〔2004〕15号文)精神,特制订《常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创建园林城市创造有利条件,更能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的绿化、环保意识,对弘扬常州市民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区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发动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我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1、常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2、常州市绿地认建认养协议书(样本)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城市绿化   管理   办法                         
抄报:省绿化委员会、省建设厅、市政府                    
常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印发
共印20份

常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小游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地以及古树的建设、管护行为。实行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有利于增强人们爱绿护绿意识,提高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是发动全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为使这项工作规范、科学、健康地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打造绿色常州、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对我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提出如下办法:
一、绿地认建认养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自愿认建认养的原则。
(二)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建、认养申请,并和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共同遵守。
(三)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二、绿地认建认养的范围与形式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道路绿地、大环境片林以及古树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
(二)认建、认养的绿地、古树由市、区绿委办公室划出范围,列出名单,供认建、认养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
(三)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建认养,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四)绿地认建、认养的形式。一是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认养古树的一律按第二种形式办理。
(五)提倡全社会参与绿化活动,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资助、捐赠方式支持城市绿化建设。捐赠资金达1000元以上的单位和100元以上的个人,由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捐赠证书,给予表彰。
(六)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进行。学生认养以参加绿地保洁活动为主。
三、绿地认建、认养的标准与期限
(一)认建绿地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按《常州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养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考核要求执行。
(三)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四)认建绿地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采取委托管养形式认养绿地的一般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认养古树不低于每年每株10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总额。
四、认建、认养者的权利和责任
(一)权利
1、由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建、认养绿地和古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公民颁发认建、认养绿地、古树、捐赠树木证书。
2、认建、认养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和认养古树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确定。
3、认建绿地在3000m2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二)责任
1、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保洁管理工作;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建设、养护的,须按期提供建、管、养经费。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
3、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需提前30日向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产权(管理)单位提出。认建、认养绿地、古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证书,另行安排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
五、切实加强领导
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对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各级绿委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共同把这项利国利民工作深入开展好,提高全民绿化意识,为改善城市绿化面貌贡献力量。


             常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常州市绿地认建认养协议书(样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打造绿色常州、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依靠全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改善生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常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本着自愿认养、互相监督的原则, 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书如下:
一、甲方:(绿地产权或管理单位)
乙方:(认建认养者)
二、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1、认管:直接负责绿地的保洁,做到无垃圾,无杂草;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对不听劝阻破坏绿地、破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人或单位,及时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认养:每年出资共      元人民币。
3、认建:出资共      元人民币。
三、乙方认建认养的绿地、古树的地点、范围及面积为: 
1、绿地名称
四至范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绿地认养的范围以完整、整齐、四至明显的绿地为认养单位,整块绿地不得进行分割认养)。
2、道路名称
起止范围
道路绿化面积    平方米。(道路树木认养的范围以完整、整齐、起止明显的道路为认养单位,不得将一条完整道路进行分割认养)。
3、古树树种               编号
坐落地点
四、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三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到期可以续签)
2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绿地建设和养护标准
1、认建绿地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按《常州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2、认养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考核要求执行。
3、认养古树的按照《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双方的权利
1、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建认养者颁发认建、认养证书。
2、认建、认养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和认养古树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确定。
3、绿地认建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命名权。
4、甲方负责对乙方认建、认养绿地工作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双方的责任
1、认建、认养期间,双方应互相监督:若甲方未按双方的协议执行,乙方可提出限期整改,否则,乙方不再提供资金并可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资金。乙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认管认养或不能及时提供管养经费,甲方可提出限期整改,否则,可报请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摘除标志牌、取消绿地命名。若违反有关绿化法规,则依法处理。
2、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领导进行,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认养单位、个人应接受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3、绿地认养不改变绿地产权关系。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绿地中竖立商业广告牌。
七、其它有关说明
1、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可另做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