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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肥市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建设局,各区园林局,各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政务区基建办公室:

    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公园绿地是公共绿地的主要类型之一,属于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因此,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公园绿线的管理

    公园绿线的管制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公园(包括动物园、植物园,下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和开发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所属公园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各公园应根据建设部《公园设施规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我市城市绿线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于年底前完成绿线划定工作,经市园林局审查确定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园的绿线由建设单位根据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经市园林局确认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县域内公园绿线由建设单位根据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经县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后,报市规划、园林部门备案。

    公园绿线划定后,各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公园用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占用公园绿线内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迁出;公园绿线内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规划,逐步拆除,做到还园于民。

    三、加强对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高标准建设城市公园

    各级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根据《合肥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进行编制,并经市园林局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批准后的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因城市市政工程、公用设施等建设确需占用现有公园绿线内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园绿线内用地的,经市园林局、规划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绿线内用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

    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不断提高文化品位和园林艺术水平。新建公园和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市规划、园林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确需在公园绿线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遵守公园的各项规定,报经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加大公园基础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不断加强公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公园的园林绿化及园容园貌管理工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推向市场。市园林局将市属各公园的日常管理纳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各县、区、开发区所属各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各自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园林局对其不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一)日常管理。公园应每天定时开放,开放时间由相关园林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停用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须经相关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和批准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及相关园林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公园内禁止车辆入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公园的车辆,事先须征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公园管理单位应制定游园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二)园林绿化管理。各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公园绿地管理规范及标准,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园的绿地管理标准,报市园林局业务部门备案。同时,应成立专门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绿化养护管理。市园林局定期举办绿化养护管理培训班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且提供日常的业务指导。公园应依法做好动、植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三)园容卫生管理。各公园要制定园容卫生管理规范,成立相应的园容卫生管理队伍,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园容整洁和建筑、游乐、环卫等设施完好。严禁向公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固体废弃物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在公园绿线范围内,严禁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举办展览及其它活动,不得有损公园的绿化和环境质量。

    五、加强对公园内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城市历史的见证,具有很高的生态和历史价值。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具有较高园林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应设立标明树木编号、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等内容的标牌;设置护栏和保护标志;定期做好松土施肥、抗旱浇水、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一切有损古树名木树体及破坏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对于出现长势衰弱现象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公园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园林局,并按照市园林局组织专家会诊的方案进行治理、复壮。严禁移植公园内的古树名木。

    公园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园内文物古迹的保护,加强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和造园艺术的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管理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证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定期检修湖泊堤坝,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和更新。节假日期间,公园举办各类展览、游览活动,应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施行,同时应制定相应安全紧急预案报市园林局备案。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公园应安排专人对游乐器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公园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巡查,强化各类水上活动、动物展区、大型活动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