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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2]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对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工作,决定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二条 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凡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 工程或经济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招标业务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程建设业务工作满6年;

  (二) 工程或经济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招标业务工作满4年,或从事工程建设业务工作满5年。

  (三) 获工程或经济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招标业务工作满2年,或从事工程建设业务工作满3年。

  (四) 获工程或经济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业务工作满1年,或从事工程建设业务工作满2年。

  第四条 上海市人事局确定考试科目、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并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实施考务工作。

  第五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取得《上海市工程师资格证书》,即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证书的人员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