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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

    为了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0〕2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将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四、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后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