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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植物检疫

    一、概述

    外来有害生物随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传播给人类留下了不少的历史教训。

    1845年发生在爱尔兰的马铃薯晚疫病大流行,就是突出的一例。马铃薯原产于南美洲,晚疫病病原也发生在南美洲。它可以在马铃薯块上过冬,一遇上气候适宜,马上就生成大量的菌丝体,造成马铃薯腐烂,同时生成孢子再次侵染。马铃薯由于品质优良,十分适合人们食用。19世纪30年代,它被大量移植到欧洲和北美,并很快成为人们的主食。特别是在爱尔兰,马铃薯更是大量种植,几乎成为当地唯一的粮食作物。引种初期,尽管晚疫病造成马铃薯几度减产,但由于人们对发病原因一无所知,也就归于天命,虽也撒些草木灰加以防治,但终不能解决问题。1845年,从马铃薯出苗后就遇上了连雨天,正是适合晚疫病菌繁殖的气候条件,只见马铃薯的叶子全长上了一层白霜,没等到收获,马铃薯就全部枯死了。当年爱尔兰人由于缺少粮食,病饿而死的不下100万人,有几万人陆续逃往美国。欧洲其他国家当年也是晚疫病重发年,由于没造成绝产,而且对马铃薯的依赖不如爱尔兰人大,状况稍好些。

    造成另一个悲剧的是棉红铃虫。它是世界六大害虫之一,是19世纪末首先在印度被发现的。通过棉花贸易于1903年和1913年先后传入埃及和墨西哥,美国的棉红铃虫则是1917年由墨西哥传入的。从1911—1935年,由于许多国家从埃及引种长绒棉的种子,而使棉红铃虫得到了迅速地扩散和蔓延。到1940年,该虫害已侵入到全世界79个植棉国家中的71个,其中包括我国。棉红铃虫造成棉花减产的损失,约占正常年景产量的1/5-1/4,中美洲一些国家损失更大,高达1/3-1/2。埃及棉花的产量由原来的每公顷570kg,1916年已降到390kg,从1904—1920年,年平均损失棉花一半以上,因品质下降,价格下跌的损失,更无法计算。

    甘薯是人们喜欢食用的粮食植物,既可作粮食食用,又可作工业原料,原产于美洲。同时易产生甘薯及甘薯黑斑病,在亚洲首先传到日本,日本育成的“冲绳一号”薯种,是个易感甘署黑斑病的薯种。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把这个品种向我国东北地区推广,随着日军向我国华北等地的侵占,甘薯黑斑病也随之向全国扩散。扩散到新区的头几年对作物的危害并不明显,由于“冲绳一号”出粉率高,农民还是愿意种植。等到病虫害发展到一定程度,减产已经严重时,再想改种其他品种为时已晚。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甘薯黑斑病的防治十分重视,曾列为全国十大病害之一,逐渐改换其他品种,疫情虽有所减轻,但至今仍无法根除。据1963年调查,全国23个省市估计每年损失鲜薯仍在500万吨以上。另据河南安阳、信阳两地区和安徽北部两个县统计,因喂食病薯,曾有上万头的耕牛中毒死亡。可见近半个世纪此病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

    由此可以认为,在科学技术尚未根本消灭这些有害生物之前,只有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防止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越境传播,才是减少灾害的可行办法。据资料记载,法国里昂地区在1660年首先制定了铲除小蘖并禁止其传入,以防止小麦杆锈病的法令。法国基于引种美国葡萄枝条导致葡萄根瘤蚜蔓延,使大面积的葡萄园被毁的惨痛事实,于1872年率先颁布了禁止从国外输入葡萄枝条的法令。1873年俄国加以仿效。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本国农牧业生产,使其免受外来病虫害的危害,已普遍为众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接受。

    有些外来的植物疫情,如毒麦、假高粱、豚草、阿米草、曼陀罗在超量的情况下,也会造成严重的人畜中毒后果。另据国外报道,关于杀人蜂、螺旋蝇以及许多疫病媒介昆虫如库蠓类等,由于其对人类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许多动植物的检疫问题,或因疫病的突发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有时还惊动了政府首脑出面解决。

    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其宏观调控作用,防止由于外来疫情的侵入而出现正常动植物的生物失衡,从而导致疫情大流行的严重后果。专家估计,我国70年代发生在林业上的检疫性病虫(美国白蛾、松材线虫、松突圆蚧),其损失远远超过了大兴安岭1987年发生的森林火灾。我国为控制以上新传入的外来疫情,阻止其扩展蔓延,进而达到根除的目的,每年投资数百万元资金。与此同时还需警惕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以及对有益昆虫——害虫天敌的伤害而形成恶性循环的后果。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动植物(包括昆虫、微生物等所有生物种类)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保持生态平衡,如一旦有外来的病、虫种类被人为地传到新的地理区域,特别是对于现代化的农场,那里集中种植数量巨大的植物群体,由于新的寄主作物缺乏抗性,加之当地又没有外来病虫种类的天敌,其结果会形成毁灭性的疫情流行灾害。美国的葡萄根瘤蚜传入欧洲、美国的松材线虫传往日本所发生的后果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农产品的生产安全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密切关注的问题。植物检疫作为预防性植物保护措施已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和运用,并将植物检疫作为世界农产品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关于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SPS),明确要求所有参加国的动植物检疫部门保证其动植物检疫从技术到执法管理要符合国际标准,处理的措施开放透明;不应该妨碍贸易,搞非关税壁垒。一个国家在入境检疫方面的法制管理及技术水平,反映其经济技术的水平,也反映其国家的政治地位。

    

    二、检疫范围

    植物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和广义的植物检疫混肴,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判断入境物属“植物”还是“植物产品”的范畴,一是根据进境物的用途,例如:入境玉米籽粒,生产加工使用的以植物产品对待,种用的以种子对待。二是进入物的形态,例如:入境观赏植物,虽然没有繁殖的目的,但以活体进境并在入境后的使用过程中,仍以活体植物的形态长期存在,并且其携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能力和机会区别于植物产品。所以,归在“植物”的范畴内。

    种子、种苗是重要生产资料,也是有害生物远距离传播的主要手段之一。与植物产品比,它传播有害生物的种类多、数量大、机率高。因为种子、苗木本来就是有害生物的自然传播载体,有完善的传播机制,人为传播只不过延长了传播距离。而且传入新区后大部分直接进入田间,使于有害生物侵染下一代植物并蔓延。种子、苗木传播和其他传播方式,例如气流传播、昆虫介体传播和土壤传播等相互配合,危险性更大。据测定,有些种传细菌、霜霉菌和锈菌的种子带菌率低至0.001-0.01%,就足以在一个生长季节内酿成病害流行。因此,种苗的检疫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有些国家规定种苗传带特定病原物的允许量为“0”。

    因世界性的种苗资源交流和引进,使得原来局限于一定地区的某些危险病虫害得以随同引种而扩展传播的教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曾有过不少先例。例如,60年代我国大批引进罗马尼亚双杂交玉米种子,由于直接用于大田生产从而引起玉米小斑病在华北地区严重危害,有的地区甚至绝产。

    种苗传带有害生物的优势和造成巨大的潜在危险,使其理所当然地成为检疫工作的重点,对其检疫和监管要比植物产品严格得多。表现在:国家实施检疫审批制度,控制入境种苗种类、数量、产地等;要求必须有输出国出具的检疫证书和产地证,有的还需附加特别声明。没有这些或手续不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接受报检;执行检疫严,除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外,有些根据需要进行隔离检疫。因而,耗时相对较长,例如多年生木本植物要求2-3年的隔离检疫期;有害生物允许阈值低,通俗地讲,同一种有害生物出现在种苗上,要比出现在植物产品上处理措施要严格得多。

    

    植物产品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包括粮食加工品)、豆类(包括各种豆粉)、木材类(包括各种木制品、垫木、木箱)、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包括麻的加工品)、籽和油类、烟草类、茶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包括速冻、盐渍蔬菜和食用菌)、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其他类等。

    

    其他检疫物

    这部分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它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检疫物。

    对易感染害虫的入境动物皮、毛、骨粉等动物产品也应实施植物检疫。

    

    三、检疫依据及入境条件

    检疫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入境条件

    1.植物。

    (1)入境植物不得带有国家规定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不得带有有关协定、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应检病虫。这些病虫多属于我国尚未发现或分布未广的。

    (3)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需事先提出引种计划,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书》和产地证。

    (5)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2.植物产品。

    (1)入境的植物产品不得带有我国公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产品应符合有关协定、协议备忘录或贸易合同的规定。

    (3)输入植物产品须带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4)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四、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检疫

    (一)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员证》,在进口货物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时持下列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1.植物检疫审批单。

    2.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产地证。

    4.贸易合同或协议。

    5.装箱单。

    6.发票。

    7.提单。

    属入境种苗的,如果引种单位和进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还需附有双方签定的委托书,明确主要检疫责任的承担单位,以利于种苗检疫及后期检疫监管的进行。

    

    (二)检疫

    1.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是指检验检疫人员在船上、码头及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场所实施检疫,并按规定扦取样品的过程。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现场检疫一般在卸货前及卸货时进行。

    

    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1)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包装物及运输工具上有无病、虫、杂草、土壤,并按规定采取样品;

    (2)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杂草籽、粘带土壤,并采取样品;

    (3)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污染。需实验室检验的货物,样品移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现场检疫是实验室检疫的基础,现场采集的检疫样品是否合理是影响实验室检疫结果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现场检疫一定要仔细,扦取的样品要有代表性。经检疫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的,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现场检疫要根据入境货物不同类别及装载情况采取不同的检疫方法。

    

    种苗

    对入境种苗的检疫以批号为单位,无批号的以品种为单位。按其件数的5-20%,进行抽查,达不到最低抽检量的全部检查。通过肉眼及放大镜直接观察有无检疫性病虫杂草籽。如发现有可疑疫情时可适当加大抽查量。现场检疫按规定采取样品。

    不同类型的种苗携带有害生物的种类和部位不同,检疫重点也随之有所差异。

    苗类、带根观赏植物:仔细检查地上部分是否有害虫和螨类或病害症状,特别要注意检查长势较弱或生长异常株,注意检查个体细小的害虫和钻蛀性害虫;注意不同病害的病状、病征等。地下部分主要检查是否有土壤、烂根、根结和地下害虫等。接穗、芽条类:注意接穗、芽条的饱满度,病斑、干腐现象。检查芽眼处是否腐烂、肿大、干缩等症状,有无害虫,特别要注意检查蚧壳虫。

    鳞茎、球茎、块根、块茎类:检查是否有腐烂、开裂、疱斑、肿块、畸形、霉斑等,并注意收集所携带的泥土,特别注意装载容器底部是否有土壤和其它混杂物。

    试管苗类:检查苗有无病害病状(如斑点、花叶、畸形等)、干焦及培养基是否受污染等。

    种子:注意种子是否混有土壤、虫瘿、菌瘿、杂草籽和害虫诸虫态以及食痕和危害状,有无害虫的排泄物、脱皮等。

    

    木材类

    对船运入境的木材,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锚地或进港停泊后进行检疫;铁路运输入境的木材在入境口岸进行检疫。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检查船(车)表层木材有无病变、钻蛀性害虫、一般生活害虫及杂草等。根据木材种类及其病变现象,用手摇麻花钻取一些木屑样品携回室内作线虫鉴定。现场要作好检验记录,如带虫根率、虫种及数量,并将发现的害虫、杂草等携回室内做进一步鉴定。如有必要也可截取部分样品木材做进一步检验。

    第一次表层检疫,未发现疫情的,可准许将木材卸至指定的码头或附近的专用货场,在卸货过程中还要进行第二和第三次检疫,其检疫时间,可视卸货进度再定,一般掌握在卸货达到1/3和2/3时进行。发现疫情时,采取相应检疫处理措施。

    陆运车装木材可在换装前和换装后各检验一次,对原车过轨的列车,在表层检疫和车体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至运抵地卸车后再进行检疫。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在口岸卸货检疫。

    对来自与我国有植物检疫双边协定(或备忘录)国家的木材,不得带有双边协定中所列的病虫害。

    

    2.实验室检验

    对扦取的植物、植物产品代表性样品和病、虫、杂草籽样本材料,分别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查和鉴定:过筛检查;解剖检查;透视检查;染色检查;比重检查;洗涤检查;漏斗分离检查;直接镜检;吸水纸培养检查;切片检查;分离培养检查;萌发检查;试植检查及分子生物学检测等,具体的检验、鉴定方法参见第六节的相关内容。

    

    3.隔离检疫

    植物隔离检疫的必要性植物隔离检疫,指的是在隔离的情况下培植和筛选繁殖材料,这种隔离检疫能够不让当地存在的病虫害侵入,同时又能不让随着引进的种苗而带来的病虫害向外逃逸,从而能保证引进的繁殖材料不带进口国所没有的病虫害。因此,引进植物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从入境口岸调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可或指定的植物隔离场(圃)进行检疫,是当前引种检疫不可缺少的必要的手段。

    植物隔离检疫对可能传带病毒类病害、细菌病害、某些系统感染的真菌及线虫病害在种子和休眠的苗木上往往表现为隐症,在口岸或实验室内一般不易检出,而在隔离种植、创造有利于病害发生的生态环境条件,有利于对病害的鉴别。

    国家颁布的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有一定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以外的某些病、虫、杂草随着种苗的引进,可能由于生态环境条件的改变有利于其发生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只有通过隔离检疫,才能确定引进的植物种苗是否带有这些危险性病虫草害。

    引进种苗带有大量的病原物,在入境口岸抽样检疫时有的不易发现,在隔离检疫圃内有合适于病菌生长的条件,病原微生物可以大量繁殖,经生育期观察、检测,淘汰病株,选留健株或经处理确保无毒、无病的种苗,用其繁殖出健康种苗,交还货主或用做生产。在隔离期间如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和我国尚无记载的病害,便于控制和扑灭。

    

    植物隔离检疫圃的性质和任务

    经过植物隔离检疫圃的隔离试种,根据检验结果,做出发放健康种苗或进行以下检疫处理的决定,检疫治疗。如:热疗处理或脱毒处理(主要用于感染病毒的种苗);延长隔离期限,做进一步观察;销毁。引进种苗的检疫结果,只有经过种苗整个生长期结束之后才能得出,绝不能急于求成,仓促地放行。

    在隔离检疫圃内经过生育期的观察和监测,淘汰病株,选留健株,或经过处理确保无毒无病的种苗,再用这些无毒无病的种苗繁殖出来的健康种苗,才可交还货主。

    

    隔离圃的分级

    ①国家级隔离检疫圃:引进种苗所传带的病害,具有高度危险性,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播途径的重要粮、油或经济作物,要求具备封闭或检疫温室等隔离条件。

    ②专业科研机构隔离检疫圃:引进种苗来自检疫对象流行地区,可能传带的检疫性病毒或其它检疫病害具有兼由介体传、种传或土传等多种传播途径,要求具备检疫温室、检疫防虫网室隔离检疫条件。

    ③由检验检疫机关所核定的隔离检疫圃:引进种苗来自检疫对象疫情流行地区,可能传带的检疫性病害主要经由种苗传播或兼土传,但非介体传。需要具备检疫温室,检疫网室作为隔离条件。

    

    进入隔离检疫圃试种的种苗范围

    凡属于现行的检疫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入境的植物名单,因科研特殊需要,取得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后,引进(一定数量)的种苗,引种的材料包括有:马铃薯块及其它繁殖材料、大豆、玉米、烟属的繁殖材料、橡胶属的芽、苗、籽、榆属的种苗、插条、松属的苗、接穗、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等。

    凡来自检疫性病虫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或疫区不明的寄主植物。经入境口岸检疫的种苗,认为对我国农业特产存在潜在危险的,需要进入隔离检疫圃检疫的种质资源、农业科研试材或其它植物种苗,就近送入国家隔离圃隔离试种。如受隔离圃容量限制不能进入隔离圃试种的,可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放在核定的隔离圃内试种。这一类植物种苗是指除以上规定的几大类之外的另一些虽未被列入禁止引进的名单的种类,但它们可能带有的病虫害相当危险。由于名单容量有限,我们不可能将所有可能带有病害的植物都列入禁止入境的名单。

    

    进入隔离圃的品种、种植期限

    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凡是种质资源、科研试材、小粒种子每品种一般不超过3g;大粒种子,每品种不超过50粒;苗木等无性繁殖材料每品种不超过5株;其它应进入隔离检疫圃检疫种苗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引进种苗种植物期限,根据种苗的性质而定。草本植物或1年生的植物种苗,至少1个生长期;但对马铃薯或甜菜,需两年;多年生的植物种苗,如:木本植物及有些草本植物,一般需2-3年或更长;有些果树的苗木需7—8年或更长的时间。以上是对大部分植物作出的一般性规定。

    

    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工作程序

    引进种苗,经入境口岸检疫,根据《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出口国家产地疫情、病原传播途径、危险程度,对需进行隔离检疫的种苗,分别进入国家级隔离检疫圃,专业科研机构隔离圃,或由检验检疫机关核定的隔离圃实施隔离检疫。入圃后的工作程序:

    ①登记:在登记内登记应检材料的基本情况,包括植物名称、产地、数量、引种单位、入境口岸、时间等。

    受检要求:

    a.有引种审批单(复印件)

    b.有符合我国要求的检疫证书(复印件)

    c.有检疫调离通知单

    ②制定检验方案:由检验主管人员根据受检材料的种类、产地,可能传带的病毒和其他病害种类等制定方案并确定责任检验人员。

    初检:

    a.在光线充足和防虫的房间内拆包检查是否带有昆虫、菌核、病残体、杂草种子等。据外观形态和症状作出初步判断,去除杂物。

    b.种子经软X光机检查其内部是否带虫。

    c.对发现有害生物的材料进行除害处理。视材料不同,选用处理方法,如熏蒸、热处理、化学药剂浸泡等。经处理合格的种子暂存冷藏库,苗木则放入薄雾繁殖箱内复鲜。

    ③种植检验:

    a.在防虫和能够保证病害显症的温室或网室中进行种植,每品种种子50粒,无性繁殖材料5株。植株间互不接触。

    b.出苗后每天仔细观察记录,作全生育期观察(包括幼苗期、生长中期、生长后期),发现病株立即挂牌,同时进行电镜检查,接种指示植物或其它实验室检查。出苗1个月后根据不同病原每周观察记录1-2次。

    c.若电镜下见到病毒粒体,则选用相应范围的抗血清进行免疫电镜、ELISA、琼脂双扩散测定,必要时做理化特性测定。

    d.怀疑是类病毒者,用凝胶电泳法测定。

    e.怀疑是检疫性真菌、细菌或线虫病害的,分别进行病原检测和鉴定。

    f.选取无症、生长状态良好的植株1-5株,分别接种指示植物,同时作电镜观察,确定无病者(标明株号)交繁殖温室繁殖。整个种植检验过程,视材料不同需1-5年。

    ④结尾工作:

    a.繁殖温室中生长的无病材料,在整个生育期中作3次测试调查。

    b.珍贵的繁殖材料,据货主要求,作脱毒处理,生产无毒苗。

    c.繁殖的无病材料由繁殖人员或组培人员签字后交检验主管人员签发给货主和作为种质保存或生产。

    d.检验的全部档案由责任检验人员整理成册,签字存档。

    ⑤填写检验报告书:由责任检验人员填写报告书,交检验主管人员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任签发检验结果单,提交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负责监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⑥灭活处理;受检后的材料,在检验结束后,由专人负责进行灭活处理。

    ⑦对已经放行的材料种植情况,必要时由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跟踪调查,在生长期内进行2次。

    生产性或贸易性引种的隔离设置

    生产性或贸易性引种,特别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对外繁殖种子的贸易,由于数量大,而且直接用于生产不能进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对这些生产性种苗也必须坚持集中隔离种植,集中隔离种植场地应事先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经考核认可后方能引进种植。集中隔离种植物场地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种植场地要有防护沟,或有山川、河流等自然屏障的隔离带;

    ②场地周围一定距离内(根据不同作物而定)不得有同一科属的作物;

    ③灌溉和排水系统应符合检疫和防疫的要求;

    ④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病虫害的监视和防治工作。

    在隔离检疫或集中隔离种植期间,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同意,货主和种植人对种苗不得擅自调离、处理和使用。如有病虫害发生,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按检疫机关提出的检疫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三)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在提单、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交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提货、发运手续。

    2.对现场检疫或实验室检疫发现疫情,或发现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符合双边协定中的检疫要求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①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产品,未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

    ②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一、二类病虫害,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③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危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对于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物理的或化学的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3)对于输入植物产品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用下列措施处理:采用指定口岸、转港、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五、产地检疫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并经输出国有关机关同意或应输出国有关部门邀请,可派员赴产地进行检疫考察,实施产地预检或监装。

    

    六、关于禁止入境物

    1.禁止入境物的概念。

    为保护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一些从国外一旦传入可能造成重大植物疫情,给农、林、牧、渔业带来巨大灾害的,由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定不准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介体。

    

    2.禁止进境物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物品禁止进境:

    (1)害虫、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有害生物。

    (2)病虫害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和地区和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土壤。

    (4)1998年,农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禁止入境物名录》规定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3.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地位。

    规定禁止入境物,是最基本、最彻底的检疫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禁止进境物同危险性病、虫、杂草是不同的。它主要是指病虫害的传带物体。危险性病、虫、杂草,需经检疫认定后,才不准入境,而禁止进境物不需检疫,一经发现即不准入境,直接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特殊需要必须入境的,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特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