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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目的和性质 


    第一条为了积极审定、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加强品种管理,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成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

第二条全国品审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主管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权力机构。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实施《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四条组织领导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制定《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负责审定适合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的国家级新品种。

  第六条指导、协调省级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全国品审会由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行政部门、种子部门、科研单位、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品审会的代表和国家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主持人组成。
  全国品审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全国品审会下设水稻、麦类、玉米、高粱、谷子、薯类、大豆、油料、蔬菜、糖料、茶叶、果树、烟草、棉麻、蚕桑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审定品种。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顾问和秘书。

  第九条全国品审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全国品审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代表。常委会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听取和审核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计划等。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全国品审会办公室负责全国品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一条全国品审会委员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各有关单位推荐,农业部任命。

  第十二条全国品审会委员及任职人员的条件是:1.全国品审会委员须是从事品种管理、育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审定、繁育推广等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2.年满60岁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0%(不含顾问)。
  3.全国品审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需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全国品审会每届5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委员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宣传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及时反映所在地区有关品审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的义务。

  第十五条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由全国品审会报农业部批准除名。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凡在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委员,由全国品审会给予奖励,并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凡是经过全国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育成者在申报各级奖励时,审定合格证书可以代替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八条全国品审会委员在品种审定时,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由全国品审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经费

  第十九条全国品审会的经费列入农业部财务专项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农业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