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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一、检疫审批宗旨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申请
  1、申请时限: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并同时到市种子管理站办理引进种子苗木审批。
  2、申请必备条件:
安排好引进种苗隔离试种计划;填写好《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种植地疫情监测报告。
  3、受理申请机构:凡本市范围内(包括个区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一律到天津市植保植检站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检疫审批程序
  1、审批时限: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和答复。
  2、审批数量及原则:数量按农业部有关审批限量规定执行。原则上先少量引进(种子2亩地,苗木50株用量为限)隔离试种,经隔离试种监测,未发现疫情的,再扩大引进。超过市植保植检站审批限量,报农业部审批。
  3、《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有效期为六个月,特殊情况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办理审批后,已逾有效期或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地区的,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引种单位必须将检疫要求列入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以便输出国家或地区要求出具检疫证书。
  5、审批时审批单位应按规定向审批单位交纳审批费和疫情监测费。

  四、种苗入境后检疫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应按《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种植。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引种单位应主动与市植保植检站进行联系,作好引进种苗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取得疫情监测报告。
  隔离试种期间,发现疫情,以近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