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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供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游览、休息及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绿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园林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根据其功能、特点、服务对象、设施条件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历史文化名园:有历史、科学或园林艺术价值、经严格保护和管理、确定向公众开放游览的古典园林。

    2、综合公园:面积较大,设施完备,划分成不同功能区和多种活动内容的游览区的园林。

    3、专类园:有集中的活动游览内容和特定景观的园林。包括历史、文化、名胜古迹、纪念、科技、儿童、森林、郊野、游乐等园林和动物园、植物园(含专类动、植物园)等。

    4、专题园:有特定的主题及与此特定主题相应的特定游览活动内容、景观的园林。

    第五条园林根据其规模、性质、服务半径、造园特点、管理方式、设施水平等条件,分为重点园林、一级园林、二级园林、三级园林等四级。

    第六条园林的级别审定按《江苏省园林等级标准》执行,并颁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级别证书及标志。

    二、三级园林由设区的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园林等级标准》进行审查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级园林由所在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园林等级标准》进行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对于规模宏大、具有独特的造园成就,影响深远,在历史、艺术和科学上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园林,由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调查鉴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为重点园林,并向全省公布,给予特别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园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重点园林及一级、二级园林应接受所在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级园林应接受县(区)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级园林应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申请重点园林及一、二、三级园林,必须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园林等级申请表;

    2、园林规划设计;

    3、园林历史沿革情况、造园艺术特色说明;

    4、园林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5、园林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园林管理人员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所在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8、其它文件、证明,研究论文、宣传资料,照片、绘画、音像资料等。

    第十条任何园林都要以绿化种植为主要内容。园林管理单位应该保持园林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园容,优质的服务,注重园林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各类各级园林门票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审批权限加强对园林定级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实行年检。因管理不善致使园林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