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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程序从简

    为适应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进一步简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程序,下放权力,并对有关进出口管理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增加了允许核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资格的办事处。除原有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福州、成都、沈阳、哈尔滨、昆明等9个办事处外,新授予南宁、石家庄、济南、杭州、拉萨、乌鲁木齐、海口、呼和浩特等8个办事处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资格。截至目前,国家濒管办共有17个办事处可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其次,调整和扩大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对属于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进出口申请,无需经国家濒管办总部审批。对有需要的企业只需备齐《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要求的各类文件,向申请人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申办即可。对于需要核实境外许可证或证明书的申请,要提交国家濒管办总部统一办理。
    
    第三,将物种证明核发的承办机构调整为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物种证明是用来证明进出口的物种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内的物种。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除总部管理范围之外的物种证明的核发,国家濒管办总部只负责全国特定管理范围的A类物种证明的核发。
    
    背景链接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直接核发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
    1.出口非公约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
    2.出口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商业性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和经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以及人工培植所获的云木香标本;
    3.进口、出口、再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公约附录II和附录III野生植物种(石斛属所有种、喜马拉雅红豆杉、弯柱属所有种除外)标本;
    4.进口、出口、再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
    5.进口、再出口属加工贸易方式的野生动物种标本;
    6.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石斛属所有种、喜马拉雅红豆杉、弯柱属所有种除外)标本。
    
    A类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
    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范围
    1.进口、出口野外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
    2.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野生植物种(银杏除外)标本;
    3.再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野生植物种(银杏除外)标本;
    4.进口、出口、再出口红豆杉属植物种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