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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

    记者日前从国家林业局获悉,《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
    
    营利性治沙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办法》中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部门或使用权人签定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地使用权。
    
    《办法》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由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要继续治理。
    
    《办法》指出,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防沙治沙法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及税费减免等优惠。但若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