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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经济林、花卉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经济林、花卉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提高我国经济林、花卉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命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报以“全国”或“中国”命名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基地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1-2个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列前茅,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基地建设布局科学合理,有较为先进和完善的配套设施,集约化经营程度高。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

    (四)主导产品产量、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并高于其它地区同类产品水平,在引进、选育新品种方面有新的突破。

    (五)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对当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六)有较强的科技队伍和技术推广网络,服务示范功能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成绩,在当地和周边地区起到科技示范作用。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示范基地基本情况简介(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产品品种品质,建设地点、规模、产量;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及出口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

    (三)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和规模的声像材料,主导产品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文件。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示范基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材料,并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评估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评审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评审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示范基地称号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命名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命名、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乱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