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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据国际商报报道,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出台了《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该办法所指的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并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分级分类管理的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对竹木草制品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检疫批次抽查比例悬殊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动态制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企业如果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