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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根据中央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报带有“全国”或“中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产品资源丰富,有一定生产规模。有符合地域特点的名优主导产品,或特色主导产品明确,在全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产品品质优良、符合无公害要求。产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三)连续三年以上综合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程度高,推荐产品经济效益好,是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坚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社会化信息服务组织健全,管理规范。

    (五)技术力量强,科技含量高。有一支较强的科技队伍,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高,对周边地区群众有很强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主导产品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品质、产量;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出口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及今后发展规划设想)。

    (三)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规模的声像资料,产品特性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上报文件。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材料,并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审定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审定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经济林和花木之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被命名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命名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木之乡推荐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用各种名义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的命名,严禁以各种名义乱评比、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