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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公告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处、市绿化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未完成绿化义务的,按所缺绿化项目缴纳绿化费,所收取的费用重点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修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迁出。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绿化工程及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建前,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绿化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定后,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由其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

    凡在城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登记后方可按资质承接相应业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其绿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对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没有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按设计完成绿化的,由市园林处组织代为绿化,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捐资从事公共绿地建设。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阳台、屋顶种植花草树木,参与花卉展览等园林绿化活动。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街旁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滨江(水)风光带等公共绿地由市园林处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社区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或住户门前的绿化,由临街的单位或住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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